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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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5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3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23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竊盜罪等肆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等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併合處罰之案件,有二以上之裁判,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定應執行之刑時,最後事實審法院即應據該院檢察官之聲請,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殊不能因數罪中之一部分犯罪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最高法院47年度臺抗字第2號判例意旨參照);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並非執行刑,縱令各案中一部分犯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依法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裁定,然後再依所裁定之執行刑,換發指揮書併合執行,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而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在所裁定之執行刑尚未執行完畢前,各案之宣告刑不發生執行完畢之問題(最高法院90年度臺非字第340號、最高法院95年度臺非字第320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等5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編號ㄧ至三等3罪曾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4月),且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及各該確定判決在卷可稽。其中附表編號ㄧ至三等罪,已於99年1月26日執行完畢,本件雖已執行其中一罪之宣告刑,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尚無不合,其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21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陳松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7月22日
書記官彭帥雄【附表】┌───────────┬───────────┬───────────┐│編號│一│二│├───────────┼───────────┼───────────┤│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捌月│├───────────┼───────────┼───────────┤│犯罪日期│97年3月2日│96年7月28日│├───────────┼───────────┼───────────┤│偵查機關│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97年度偵字第12157號│96年度少連偵字第105號│├───┬───────┼───────────┼───────────┤│最│法院│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後├───────┼───────────┼───────────┤│事│案號│97年度審簡字第2667號│97年度上訴字第1065號││實├───────┼───────────┼───────────┤│審│判決日期│97.6.23│97.8.19│├───┼───────┼───────────┼───────────┤│確│法院│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定├───────┼───────────┼───────────┤│之│案號│97年度審簡字第2667號│97年度上訴字第1065號││判├───────┼───────────┼───────────┤│決│確定日期│97.7.28│97.9.22│├───┴───────┼───────────┼───────────┤│原執行指揮書│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執字第13379號│97年度執字第16450號│└───────────┴───────────┴───────────┘┌───────────┬───────────┬───────────┐│編號│三│四│├───────────┼───────────┼───────────┤│罪名│傷害│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肆月│├───────────┼───────────┼───────────┤│犯罪日期│96年7月28日│97年3月18日│├───────────┼───────────┼───────────┤│偵查機關│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96年度少連偵字第105號│97年度偵字第28698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高雄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1065號│97年度審簡字第6808號││實├───────┼───────────┼───────────┤│審│判決日期│97.8.19│98.2.13│├───┼───────┼───────────┼───────────┤│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高雄地方法院││定├───────┼───────────┼───────────┤│之│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1065號│97年度審簡字第6808號││判├───────┼───────────┼───────────┤│決│確定日期│97.9.22│98.3.23│├───┴───────┼───────────┼───────────┤│原執行指揮書│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執字第16450號│98年度執字第678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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