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基小字第28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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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基小字第28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99年度基小字第289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基隆分處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99年3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陸佰肆拾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陸仟玖佰貳拾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簡易庭法官林玉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書記官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