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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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簡字第83號上訴人即被告 羅語妮 被上訴人即原告 蔡福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之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提起上訴,亦準用之。
二、查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3日裁定命上訴人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0年6月9日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為憑。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考,其上訴自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7月5日
書記官蘇哲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