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0號
聲請人 陳致廷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22847號強制執行事件,聲請承辦之本院司法事務官吳光彧迴避。按聲請迴避,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本件裁判費5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魏于傑
法官呂如琦
法官許曉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
書記官董士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