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聲字第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1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慶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慶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4年3月20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04年9月26日,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陳義仲法官蔡長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嘉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