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11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21130號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務人 鍾竹雄 即成達行債務人鍾承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拾陸萬捌仟壹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9月6日
民事庭法官洪有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林天化中華民國96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