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61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6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610號聲請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北市榮民服務處(即
龔期遉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曲良治 代理人 許雁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2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4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張宇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書記官鍾子萱┌───────────────────────────┐│附表:107年度除字第61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0NX0000000│1│197│├──┼──────────┼───────┼──┼──┤│0002│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0NX0000000│1│20│├──┼──────────┼───────┼──┼──┤│0003│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1NX0000000│1│13│└──┴──────────┴───────┴──┴──┘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