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56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5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568號聲請人 莊慶芳 (即 莊金松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84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4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許勻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書記官詹玗璇┌──────────────────────────────┐│附表:107年度除字第56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0│1│200│├──┼────────────┼────────┼──┼──┤│0002│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0│1│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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