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280號聲請人台灣省農會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擋押權人於債權人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段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80年9月2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其與第三人 鄧月桃 即新添商行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壹佰肆拾捌萬元之擔保,設定債權額壹佰肆拾捌萬元抵押權,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經登記在案。嗣第三人屆期並未清償債務,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臺灣台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民事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11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6年6月11日
書記官邵漢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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