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0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098號聲請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玖仟零玖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957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涂秀玲~F0~T40
附表┌─────────────┬─────────────┐│項目│金額(新台幣)│├─────────────┼─────────────┤│第一審裁判費│8920元│├─────────────┼─────────────┤│公示送達登報費│175元│├─────────────┼─────────────┤│合計│9095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9月2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