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7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79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妘巧
鍾允得
一、債務人林妘巧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零肆佰伍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玖仟零伍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七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林妘巧、鍾允得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肆仟捌佰伍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11年3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2794號編號請求金額(新臺幣)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19,034元民國111年2月7日至清償日止年息8.75%00254,247元民國111年2月7日至清償日止年息13.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