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國小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國小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國小上字第1號上訴人 馬志超 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法定代理人 張朝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9月9日本院竹北簡易庭104年度竹北國小字第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對於前項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及第436條之25分別定有明文。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68條及第469條第1至第5款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判決有同法第469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就小額事件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如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68條規定,以第一審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最高法院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民事訴訟法第469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則應揭示合於該條款的事實,其上訴狀理由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該原審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若僅就原審取捨證據任加指摘,並未具體指出原判決違背何等法規,依上說明,其上訴即難認為合法,此並有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314號判例足憑。
二、本件上訴意旨略以:本件原審判決謂被上訴人於民國102年
5月8日開立裁決書時,尚未能得知舉發單位,致未能踐行告知義務,惟上訴人於被上訴人裁決前即已向被上訴人公務部門申訴。又原審判決引用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556號判決,惟該判決與本案無涉,不能相提並論。再者,原審法官於審理程序中詰問被上訴人有無繳交罰款,然罰款之繳交與否與本件無關,其自由心證裁判顯明,況原審判決書中將上訴人機車遭不當扣押之日期誤載,其裁判品質可議。上訴人之父即訴外人 馬仲偉 因警臨檢均配合酒測,原審判決卻謂其拒絕酒測,係不實之指控等語。並聲明:(一)原判決廢棄。(二)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66,080元。
三、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00,000元以下,原審乃依小額訴訟程序審理,而上訴人對於該小額訴訟第一審判決不服,於104年10月5日提起上訴,惟核其上訴理由係就原審判決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理由,並未具體指出原審判決有如何違背法令情事,更未指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至上訴人指出原審判決第2頁第30行「於
101年2月4日起因被上訴人不當扣押」正確應為「於100年2月4日起因被上訴人不當扣押」,而認為原審判決品質可議,惟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然錯誤,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且所謂錯誤,應包括當事人姓名或名稱之錯誤在內(最高法院41年度台抗字第66號、69年度台職字第3號判例要旨參照)。觀諸原審判決,雖有如上訴人所指於第2頁第30行將「100年」誤植為「101年」之情,惟前開錯誤,對判決結果並無影響,依法本得以裁定更正之,尚不得作為上訴理由,上訴人以此指稱原審判決之裁判品質可議,亦未對其如何違背法令作具體指摘。揆諸上開說明,上訴人之本件上訴既未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本件第二審訴訟費用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項準用第436條之19條第1項規定確定其數額為1,500元,應由上訴人負擔。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項、第2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南薰
法官吳靜怡法官高敏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
書記官吳月華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