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03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03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031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林峙傑 相對人即債務人有料音樂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傅鉛文 相對人即債務人傅鉛文相對人即債務人 祝驪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參佰貳拾肆萬參仟肆佰零陸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如附表所示年息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6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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