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6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6241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芷 均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貴公司所檢附之申請書,其申請人為 林秀滿 ,與聲請狀所載之姓名 林芷均 不符,倘有更名應補正其最新戶籍謄本到院(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或提出林秀滿與林芷均為同一人之釋明文件。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