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補字第22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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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2203號
原 告 范明雄
訴訟代理人 陳怜捷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坤隆 發起重行間請求給加班費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7,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惟本件原告係因給付工資而涉訟,依勞資爭議
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分之1即500元,是本
件原告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
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二、陳報提起本件訴訟之請求權依據(即適用之法律關係、條文
等)、供本件訴訟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等。上開書狀及事證
應另提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彥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