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2371號
原 告 滙誠 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訴訟代理人 卓敏隆
被 告 陳昌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7357
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
185,277元,應繳裁判費為1,990元,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29
日以106年度中補字第1194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
應補繳1,490元之裁判費(扣除其前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並諭知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上開裁定業分別於
106年7月7日、106年8月16日合法送達原告訴訟代理人及送
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2件在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
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9月5日
書記官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