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376號原告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法定代理人 張政源 訴訟代理人 曾嘉雯 律師被告 許進旺 被告 蕭雅姍 被告 曾文祥 被告 王國元 被告 李採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將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000000000000地號、高雄市○○區○○段○○段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及高雄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上之地上物拆除後,將土地返還與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上開土地佔用面積之價值為斷;另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754,010元【計算式:5㎡×公告土地現值20,000元/㎡+22㎡×公告土地現值22,500元/㎡+(23+14+8)㎡×公告土地現值47,978元/㎡=2,754,0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3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書記官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