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審附民字第57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審附民字第5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審附民字第576號原告甲男(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A女(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被告 陳江泉 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刑事訴訟(本院108年度審易字第1569號),已於民國108年11月12日上午9時30分行審判程序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原告於同日下午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所蓋之本院收文章可稽,揆諸前開規定,顯有未合,原告之訴應予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因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陳盈吉法官陳美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書記官李月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