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簡附民字第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簡附民字第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附民字第270號原告 周珮緹 被告 劉金寶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108年度簡字第389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呂明燕
法官黃傳堯法官李宜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書記官陳建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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