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0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032號上訴人超義金屬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孟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鈶展金屬有限公司間因106年度訴字第4032號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肆萬捌仟伍佰柒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玖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2月22日
書記官郭祐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