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25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25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0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五五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催字第一四一一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翠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蔡亦鈞~F0~T40┌──────────────────────────────────────────────────────┐│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五五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福星紙卡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雙和分│九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叁萬陸仟捌佰伍拾│0000000││││司│行││貳元│││├─┼─────────┼─────────┼───────────┼────────┼────────┼──┤│2│福佐電子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中和分│九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玖仟陸佰肆拾玖元│0000000││││司 陳應昌 │行│││││├─┼─────────┼─────────┼───────────┼────────┼────────┼──┤│3│劼仕企業有限公司周│彰化商業銀行永和分│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柒仟貳佰肆拾元│0000000││││曉諭│行│││││├─┼─────────┼─────────┼───────────┼────────┼────────┼──┤│4│優唯實業有限公司張│台灣中小企業銀行錦│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貳萬伍仟玖佰陸拾│0000000││││麗卿│和分行││元│││├─┼─────────┼─────────┼───────────┼────────┼────────┼──┤│5│承嘉通訊網路股份有│台灣土地銀行光復分│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五日│貳萬零伍佰捌拾捌│0000000││││限公司│行││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