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6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69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筑珺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104年度聲沒字第6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BURBERRY」商標圖樣童裝壹件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筑珺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4年6月24日以104年度偵字第1033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仿冒「BURBERRY」商標服飾1件為侵害商標權之物,爰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沒收等語。
二、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則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並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第97條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4年6月24日以104年度偵字第1033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正本
1件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證。又扣案仿冒「BURBERRY」商標圖樣童裝1件,未經商標權人英商布拜里公司授權,經鑑定屬仿冒商標商品等情,業據被告於偵訊時供述明確(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033
8號卷【下稱偵字卷】第27頁),並有鑑定證明書1份、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網頁查詢資料2份、照片
9張附卷可佐(見偵字卷第11至13、19、29頁),揆諸上開規定,核屬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之,是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3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官怡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瑋芷中華民國104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