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8年度重簡字第1783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重簡字第1783號
原   告 中央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羅蘭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兩造間簽訂之「中央研究院附設西餐廳及咖
啡廳委託經營合約」之約定,請求被告返還墊款,而該合約
之約定條款第17條已約定,本合約以甲方(即原告)所在地
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足見兩造已有合意管轄之約
定,而原告所在地在臺北市○○○路○段○○○號,屬臺灣士林
地方法院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
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2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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