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審訴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審訴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訴字第11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即具保人李振元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毒偵字第3892號、101年度毒偵字第42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振元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
1項定有明文。又按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規定。
二、查本件被告李振元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即被告於民國101年10月4日自行繳納保證金額後,已將其釋放。惟被告嗣經本院合法傳喚應於102年2月26日中午12時5分到庭接受審判,竟無故不到庭,本院乃依法拘提被告,亦未有所獲等情,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本院送達證書、拘票、拘提報告書、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證在卷可稽,足證被告確已逃匿,自應將其繳納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蘇昌澤法官劉淑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怡君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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