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斗簡字第75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送達代收人 丙○○
被 告 乙○○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台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均設址高雄縣仁武鄉,非屬本院轄區,有戶籍謄本
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台灣高雄
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經被告異議而視為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0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具體表
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熊掌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