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9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940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務人 陳品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參仟捌佰肆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3月22日
司法事務官108年度司促字第1940號附表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新臺幣)││││││││││││├──┼─────┼─────┼──────┼─────┼────────┤│001│76,926元│陳品貞│108年1月15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1.97計算之利息│├──┼─────┼─────┼──────┼─────┼────────┤│002│62,866元│陳品貞│108年1月15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4.97計算之利息│├──┼─────┼─────┼──────┼─────┼────────┤│003│3,030元│陳品貞│108年1月15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9.97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