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65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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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65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6565號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徐嘉駿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讓與合法通知債務人徐嘉駿之證明文件。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