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審易字第23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審易字第2307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玉仁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廖玉仁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
106年6月11日8時54分許,持客觀上具危險性、足供兇器使用之螺絲起子4把及扳手1支,侵入告訴人 林川棋 位於新北市○○區○○路○號住處,竊取新臺幣(下同)6,875元、飾品10個、玉墜3個、金戒指、玉石、金元寶各2個、玉手環、玉戒、戒台、勞力士手錶、 都彭 打火機、金幣、金小豬、項鍊、袋子各1個等物品。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攜帶兇器侵入住宅竊盜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於偵查中應為不起訴之處分;又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6款、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起訴」者,係指案件繫屬於法院之日而言(最高法院81年度臺上字第876號、90年度臺非字第
368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被告廖玉仁因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攜帶兇器侵入住宅竊盜罪嫌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6年6月21日偵結起訴,並於同年7月19日繫屬本院等情,有起訴書及該署106年7月18日新北檢兆實106偵18048字第327681號函上本院之收狀章戳附卷可稽。惟被告業於106年6月24日偵查中死亡,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是上開案件繫屬本院前,被告業已死亡,揆諸前揭說明,檢察官本應為不起訴之處分,然檢察官未查,疏對被告提起公訴,其起訴之程序自屬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張淑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真萍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