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19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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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192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瑞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7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瑞峯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瑞峯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既皆係受刑人於如附表編號1所示案件判決確定前所違犯者,揆諸前揭說明,自應併合處罰之,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就附表編號1、2所犯均為持有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第二級毒品罪,侵害之法益類型相同,各罪所侵犯者均為社會法益,而非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且受刑人透過各罪所顯示之人格面亦無不同,並考量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及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情,對受刑人所犯各罪為整體之非難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信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佩萱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持有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第二│持有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第二│││級毒品罪│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7年9月19日│108年1月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5247號、107年度毒偵│偵字第1623號、108年度毒偵│││字第1751號│字第119號│├─┬──────┼─────────────┼─────────────┤│最│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訴字第633號│108年度訴字第137號││實├──────┼─────────────┼─────────────┤│審│判決日期│108年3月6日│108年9月5日│├─┼──────┼─────────────┼─────────────┤│確│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訴字第633號│108年度訴字第13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8年3月26日│108年9月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緝字第463號(臺灣新竹地│執字第3550號│││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助字第70││││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