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繼字第5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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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司繼字第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繼字第505號聲請人 林世昌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繼承人 林世誠 於民國108年4月14日死亡,其第二順位繼承人 林盧月琴 於繼承開始時尚存且未拋棄繼承,而聲請人林世昌為被繼承人林世誠之第三順位之繼承人,此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本院家事紀錄科查詢清單等件附卷可稽。被繼承人林世誠既尚有繼承順位在先之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母林盧月琴,且其並未聲明拋棄繼承或喪失繼承權,則聲請人林世昌自無繼承權存在。從而聲請人林世昌為陳報遺產清冊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高湘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