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5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5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583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梁文泰上列受刑人因肇事逃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梁文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梁文泰因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680號裁定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現於法務部○○○○○○○執行中,法務部於民國110年6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年度基簡字第1682號),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鄭虹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0年7月5日
書記官洪幸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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