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小字第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志瑋
      乙○○
      丁○○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南小字第5號清償現金卡消費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98年3月10日上午10時36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
庭簡易第二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莉莉
  書記官 陳著振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伍萬伍仟 肆佰柒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伍
萬伍仟零肆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陳著振
           法 官黃莉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
           書記官陳著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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