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49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499號聲請人 林秀美 代理人 何麗娟 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100年度司催字第120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20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5個月內,嗣經聲請人於100年12月10日刊登於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陳述明確,並提出臺灣時報廣告刊登證明單1份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5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
書記官陳孟琳┌───────────────────────────────────────────────────┐│附表:100年度司催字第120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楠梓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3ND0000000-0│股票│1│1000││││││││││├──┼───────────────┼──────────────┼────┼───┼────┼───┤│002│楠梓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0│股票│1│1000││││││││││├──┼───────────────┼──────────────┼────┼───┼────┼───┤│003│楠梓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0│股票│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