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6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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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6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1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劉素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育君中華民國99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