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補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審補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補字第150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傳中 律師複代理人丙○○被告乙○○訴訟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因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提出不動產仲介公司或鑑定公司關於系爭房地市價之鑑定報告,以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台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1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2月10日
書記官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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