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228號
附民原告 吳奇融
附民被告 羅匡池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041號(嗣改分為113年度金簡字第654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李音儀
法官周宛瑩
法官翁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冠杰
中華民國114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