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27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2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277號聲請人 尤子棋 (即 李少筠 (原名 李月英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75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威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3月15日
書記官黃瑋婷┌─────────────────────────────┐│附表:108年度除字第27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0│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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