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99號聲請人 黃健治 上列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遇有下列各款情形,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一、法官有前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二、法官有前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法官迴避,應舉其原因,向法官所屬法院為之,同法第34條第1項復有明文。且上開迴避原因,依同法第34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6年度聲再字第18號裁定(下稱原裁定)審判不公平,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
1項第2款規定聲請原裁定法官黃愛真迴避云云;惟並未表明聲請迴避之原因及事實,亦未提出任何可供調查之證據釋明,是聲請人執前詞聲請迴避,即屬無據。從而,聲請人本件迴避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15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賴錦華
法官林修平法官許峻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3月15日
書記官李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