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基簡字第7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庭裁定97年度基簡字第789號原告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被告 劉璁諺
李素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如附件一之附表應更正為如附件二之附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21日
簡易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1年9月21日
書記官王月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