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4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3463號債權人 陳政賢 即聯旺租賃企業社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劉金城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聯旺租賃企業社之商業組織型態係為獨資,請具狀更正聲請人名稱為「陳政賢即聯旺租賃企業社」。
二、債務人劉金城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4月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