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36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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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3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365號原告 傅正龍 訴訟代理人 宋國城 律師被告 鍾遠騰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27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被告鍾遠騰因涉犯傷害案件,經原告傅正龍對其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而被告上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274號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惟因原告聲請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此有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1份在卷可稽,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另原告所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係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則原告尚須依同條第3項規定繳納訴訟費用,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1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薏伩
法官方佳蓮法官蔡宜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
書記官吳秉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