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審交訴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審交訴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審交訴字第109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鐘堃瑀選任辯護人謝育錚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1309號、第146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被告鐘堃瑀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具狀自白認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1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姚怡菁
法官黄筠雅法官黃志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7日
書記官陳湘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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