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重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重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再字第1號再審原告 蘇思蓉 兼訴訟代理蘇謙良人再審被告 溫元璋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再審之訴,應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28日裁定限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並於10
2年1月9日送達於再審原告,有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憑,再審原告逾期迄今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3份在卷可稽,其再審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世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2月6日
書記官鍾小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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