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簡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吳佳沛
吳佳沁 吳佳一 兼上三人法定代理人 吳瑞生
許瓊慧 被告 柯英鴻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羅森德法官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6日
書記官蔡語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