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91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建宏 律師複代理人 陳慶昌 律師訴訟代理人 劉瑩玲 律師被告戊○○
丁○○乙○○
7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趙建興 律師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原告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惟前條情形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但法院得酌量情形,裁定停止其訴訟程式。民事訴訟法第
170條、第173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已於提起訴訟後之民國97年6月23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禁字第77號民事裁定宣告為禁治產人,有該院民事裁定影本可稽。而原告雖有委任訴訟代理人,本件訴訟程式固不當然停止,惟因迄至目前為止尚無法定監護人或聲請選定監護人,並向本院聲明承受訴訟,為免進行無益之訴訟程式,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
書記官謝明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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