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交易字第37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交易字第3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交易字第373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3
8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此項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
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公訴人認被告乙○之行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
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已與告訴人甲○○達成民事和解,告訴人並已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4日
交通法庭法官許炎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屠衛民中華民國97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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