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輔宣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輔宣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輔宣字第1號聲請人 黃銘鋆 關係人 黃坤陞
黃素瑩 上列聲請人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黃素瑩(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黃坤陞(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辦理被繼承人 黃榮堭 如附表遺產分割方案所示遺產分割事宜之特別代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輔助宣告之人黃坤陞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7年度輔宣字第8號已裁定黃坤陞為受輔助宣告人,並指定聲請人為其輔助人,茲因聲請人與受輔助宣告人之父黃榮堭死亡,受輔助宣告人與聲請人均為繼承人,為辦理遺產分割事宜,受輔助宣告人與聲請人即輔功人有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為此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等語。
二、按受輔助宣告之人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應經輔助人同意;監護人之行為與受監護人之利益相反或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因監護人、受監護人、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受監護人選任特別代理人;輔助人及有關輔助之職務,準用民法第1098條之規定,民法第15條之2第1項第5款、第1098條第2項、第1113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民法第1098條第2項所定「依法不得代理」係採廣義解釋,包括民法第106條禁止自己代理或雙方代理之情形,以及其他一切因利益衝突,法律上禁止代理之情形而言。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公證書、本院107年度司繼字第193號通知及遺產分割協議書等為證,堪信屬實。次查,受輔助宣告之人與其輔助人即聲請人同為被繼承人黃榮堭之繼承人,因其等間為辦理遺產分割事宜,輔助人之行為與受輔助人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為受輔助宣告之人黃坤陞選任特別代理人,為有理由。再經審酌關係人黃素瑩為受輔助宣告人之姊,並非繼承人或具有其他利害關係之人,亦無不適或不宜擔任之消極原因,且其已同意擔任特別代理人,有同意書1件在卷可稽。復查,觀諸聲請人所提出之遺產分割協議書內容,係由受輔助宣告人取得如附表所示編號1至4、10、11之遺產,查該分割方式尚未不足受輔助宣告人應繼分,可認對受輔助宣告人客觀上尚無不利,應可保護受輔助宣告人之權益。從而本院認由關係人黃素瑩擔任受輔助告人黃坤陞辦理被繼承人黃榮堭如附表所示遺產分割方案所示分割事宜之特別代理人,尚屬妥適,爰選任之。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0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7年7月1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汪俊賢附表(遺產分割方案):
┌──┬────┬──────────────┬───────────────┬─────────┐│編號│項目│財產標示│面積、權利範圍/金額│分割方法│├──┼────┼──────────────┼───────────────┼─────────┤│1│土地│彰化縣○○鎮○○段0000-0000│54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6分之1│由黃坤陞取得。││││地號│││├──┼────┼──────────────┼───────────────┼─────────┤│2│土地│彰化縣○○鎮○○段0000-0000│87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由黃坤陞取得。││││地號│││├──┼────┼──────────────┼───────────────┼─────────┤│3│土地│彰化縣○○鎮○○段0000-0000│2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由黃坤陞取得。││││地號│││├──┼────┼──────────────┼───────────────┼─────────┤│4│土地│彰化縣○○鎮○○段0000-0000│22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4分之1│由黃坤陞取得。││││地號│││├──┼────┼──────────────┼───────────────┼─────────┤│5│土地│彰化縣○○鎮○○段0000-0000│7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由黃銘鋆取得。││││地號│││├──┼────┼──────────────┼───────────────┼─────────┤│6│土地│彰化縣○○鎮○○段0000-0000│7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由黃銘鋆取得。││││地號│││├──┼────┼──────────────┼───────────────┼─────────┤│7│土地│彰化縣○○鎮○○段0000-0000│4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由黃銘鋆取得。││││地號│││├──┼────┼──────────────┼───────────────┼─────────┤│8│土地│彰化縣○○鎮○○段0000-0000│74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744分之│由黃銘鋆取得。││││地號│368││├──┼────┼──────────────┼───────────────┼─────────┤│9│土地│彰化縣○○鎮○○段0000-0000│42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422分之│由黃銘鋆取得。││││地號│170││├──┼────┼──────────────┼───────────────┼─────────┤│10│存款│溪湖湖西郵局│新臺幣892,409元│由黃坤陞取得。│├──┼────┼──────────────┼───────────────┼─────────┤│11│存款│溪湖鎮農會│新臺幣382,995元│由黃坤陞取得。│├──┼────┼──────────────┼───────────────┼─────────┤│12│存款│彰化第十信用合作社│新臺幣455,971元│由黃銘鋆取得。│├──┼────┼──────────────┼───────────────┼─────────┤│13│債權│應收利息收入│新臺幣1,577元│由黃銘鋆取得。│├──┼────┼──────────────┼───────────────┼─────────┤│14│債權│ 老農 津貼│新臺幣7,255元│由黃銘鋆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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