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94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 許淳伃 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許淳伃於民國106年6月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分別設定新臺幣(下同)132萬元、168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6年6月4日,以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借款債務之清償,並經登記在案。又相對人嗣於106年6月8日向聲請人借款250萬元,借款期間至126年6月8日止,約定依年金法分240期按期攤還本息,詎現負債務金額計2,453,723元,經聲請人催索,相對人均置之不理,依貸款總約定書第20條加速條款約定,未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房屋抵押借款借據暨約定書、動撥申請書、存證信函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等件為證。
二、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是以,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必俟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抵押權人始得聲請拍賣抵押物。次按郵務機關送達掛號郵件至送達處所而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僅投遞招領通知於信箱內,該招領通知僅註明應於一定期限內前往某郵局領取掛號信件,縱相對人有收受該招領通知,然於前往郵局領取前,亦無法從招領通知得知該信件之種類及內容,自難認於郵局待招領之存證信函已置於相對人之支配範圍內,達於隨時可了解其內容之客觀狀態,即謂抗告人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之存證信函已到達相對人。又上開存證信函嗣經國史館郵局以招領逾期退回,應認該存證信函未經合法送達予 張榮昌 ,而不生定期催告行使權利之效力(最高法院100年台抗字第722號裁定要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抵押權所擔保債務之清償日期登記為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有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等影本及土地、建物謄本在卷可稽。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因未依約清償,依相對人所簽訂之房屋抵押借款借據暨約定書第20條第1項第4款約定,該借款已視為全部到期,此固據提出該約定書影本為證,惟按該條項約定所示,聲請人以同條項第4款為主張時,應先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相對人後,始生縮短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之效力。又聲請人另以南港郵局第20874號存證信函影本,主張曾發函至彰化縣○○市○○路○段○○○○號向相對人為通知,然因未附該存證信函之送達回執,且上址非相對人之戶籍地,為明其送達結果及所送達處是否為合法送達地址,本院於107年5月21日裁定命聲請人具狀說明該寄送地址是否為相對人合法送達地址,並提出該存證信函之送達回執。嗣聲請人具狀陳稱該存證信函所寄發之地址彰化縣○○市○○路○段○○○○號為相對人留於聲請人處之通訊地址,因相對人無法送達故無回執等語,並檢附郵件處理過程影本,其上記載退件原因:未經領取。準此,該存證信函既未經相對人領取而退回,參諸前揭最高法院裁定意旨,難認聲請人通知之意思表示已合法到達相對人,而生系爭借款全部到期之效果,又聲請人復未提出系爭借款已屆清償期之其他證明,自難謂合於拍賣抵押物之要件。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7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表:(土地)107年度司拍字第94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彰化市│ 牛稠子 │牛稠子│26-2││00│15│94.00│10000分之49││├──┼───┼────┼────┼────┼────────┼─┼──┼──┼──────┼─────────┼──────┤│002│彰化縣│彰化市│牛稠子│牛稠子│26-89││00│09│61.00│10000分之49││└──┴───┴────┴────┴────┴────────┴─┴──┴──┴──────┴─────────┴──────┘┌─────────────────────────────────────────────────────────────┐│附表:(建物)107年度司拍字第94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8892│彰化縣彰化市建│彰化縣彰化市牛│19層鋼筋混凝土│十八層:46.83;十九層│陽台:10.7│全部│共有部分:牛稠││││國南路36巷6號1│稠子段牛稠子小│造,住家用│:55.06;合計:101.89│3││子段牛稠子小段││││8樓│段26-2地號│││││8979建號,面積││││││││││:7591.5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