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重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6年度重附民字第14號原告 范高力 被告 鄒添丁
阮耀明
一、上列被告因民國106年度上易字第215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二、上列原告於本院106年度上易字第215號傷害案件審理時(即106年3月23日審判期日),當庭提出「陳報狀」,嗣原告表明其提出該書狀,旨在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此有本院公務電話來電紀錄表可考),核諸其所提「陳報狀」之內容,已明載當事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上列被告應賠償原告共兩兆英鎊)暨原因事實,合於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所定訴狀應表明之事項,故本件原告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業以書狀表明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意旨,縱該書狀內未用附帶民事訴訟名稱,仍應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論,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06年5月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周盈文
法官林孟皇法官林海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秀玉中華民國106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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