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1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21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世逢上列受刑人因強制性交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5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聲減字第51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復因強制性交等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上更(一)字第623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並經最高法院以98年台上字第3782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95年10月1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4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4月2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函及「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3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許辰舟法官王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逸翔中華民國106年5月3日

更多裁判書